(2014 年 12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38 次会议通过 2015 年 5 月 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15 年 5 月 5 日起施行 法释〔2015〕10 号)
本法规全文5000多字,与我们有关系的是下面这条。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站长解读:这里就规定了哪些住房不是生活所必须的情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文件可以看看自己的唯一房产是否可以拍卖。
(一)抚养义务是指未成年子女或老人如果名下有房,你就不能以要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为借口提出生活必须,这种情况下如果自己的房产超标的话,是可以拍卖的。(子女和老人名下没房的话,按人头算生活必须面积也就多了,唯一住房拍卖的可能性就很低了,如果子女父母都有房的话,就你一个人,一套房很容易超过生活所必须的住房面积的。)
(二)有证据证明你转移了房产到其他人名下的。比如你以前2套房,执行前马上把一套房子转移了,现在就剩下一套了,这种情况也不能作为生活必须住房为借口。所以你就不是唯一住房了,是可以拍卖的。
(三)如果申请人给按照面积给你申请了廉住房或者给你扣除5-8年本地段租金的,是可以拍卖的。(操作困难,一般很少这种情况,如果扣除后余值不多的话,人民法院也是不支持的。除非是别墅等才会这样操作。)
网上能有把唯一住房拍卖问题说清楚的并不多,其实法律法规上已经有了,大家要多几个文件结合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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